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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什麼在網路上查到有人問~


~登芝婷相關問題如下:





















問題:網路有關一項減肥藥品藥品中文名稱 登芝婷網站解釋簡略...留言板說的好棒好棒...
請問這項產品有經過衛生署藥品檢驗合格嗎
答:

以「登芝婷」中文名稱查無相關藥品核准資料,請勿相信誇大不實的廣告。


 


~~~~~~~~~~~~~~~~~~~~~~~~~~


答:


登芝婷不是藥品~所以發問者以〃藥品〃來發問~是錯誤的喲~


而相關單位~也就〃藥品〃相關核准資料來查証~也大錯特錯~


因為它真的不是例管在〃藥品〃~當然沒有藥字號喲~



登芝婷精華膠囊


衛署食字


登芝婷花果茶


衛署食字


●問:為何現在的食品廣告標示不得引用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答:主旨:自 94 年 4 月 1 日起,食品廣告不得引用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同年 7 月 1 日起,食品不得標示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惠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業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食品業者對所製售食品之衛生安全自應負全責,產品使用之原料若非為傳統食用原料,應備具相關安全性評估資料,確認其食用安全無虞,始得供為食品原料,該等安全性資料並應保存備查。在食用安全性未明前,不得作為食品。



二、 本署目前辦理之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服務作業,其目的係協助業者對擬產製產品配方之屬性認定,提供服務性質之諮詢意見,協助業者避免使用安全性不明的原料作為食品,防範造成消費者的傷害和經營者的損失;另進口膠囊狀、錠狀食品,因其型態與藥品劑型相似,故規定該類產品進口前須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取得核備公文提供海關參考,以協助業者產品順利通關。該二項措施主要係用以確認產品之屬性究係食品或藥品,並非認定該品具有任何功效。



三、 惟近來常發生業者於產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不當引用前述公文字號,誤導消費者以為產品經本署許可或檢驗合格,也使民眾誤以為食品均應有字號;部分通路業者也要求產品須標示衛署食字號,造成製造業者之困擾;甚至,有業者蓄意以產品上標示有本署衛署食字號公文字號,誤導消費者以為係食品,掩護其偽藥身分,嚴重影響消費者之健康。



四、 分析歷年申請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配方均為一般傳統食品原料,並無申請之必要,且案件逐年激增,造成本署行政資源之浪費。為避免前述弊端發生,本署將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 一 ) 陸續公布可供食用之原料清單,放置本署網站( http://www.doh.gov.tw →資料查詢→相關資料→食品→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及食品資訊網( http://food.doh.gov.tw ),提供業者對產品自主管理之參考。



( 二 ) 加強對消費者宣導有關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所代表實際意義,及食品不得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之相關措施。



( 三 ) 公告變更「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審查作業方式,爾後業者送件申請前,應先自行核對所使用原料,凡屬一般傳統食品原料或已列在公布可供食用之原料清單中之配方,無須申請。另案件受理掛號後 60 天內未接獲本署通知者,表示該申請配方係以食品管理;若經審查發現該申請產品有食用安全顧慮時,本署將通知該配方不得供為食品。



( 四 ) 洽商有關機關研議廢除輸入錠劑、膠囊狀食品辦理查驗登記及輸入 511 簽審規定,而回歸為一般食品,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輸入規定 F01 )辦理輸入查驗。



( 五 ) 自 94 年 4 月 1 日起,所有食品廣告均不得引述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



( 六 ) 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製造之食品,均不得標示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之字樣。而 94 年 7 月 1 日前已上市之產品,如標有相關字號者,基於現況之考量,原印刷包裝已上市同批號食品,得予沿用至有效日期止。



( 七 ) 請衛生局進行食品業者之輔導及稽查,並加強抽查市售食品包裝標示及廣告。





五、 本項措施影響業者甚為深遠,請貴會務必轉知有關食品業者配合。倘若食品標示及廣告經查獲有違規引用本署衛署食字公文字號或同等意義字樣之情事,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9 條規定處分,並公布業者及產品名單


參考資料 http://food.doh.gov.tw/chinese/change/change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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